醉駕入刑,是有效保障交通安全的“重典”,還是情緒化的濫刑?
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只要醉酒駕車,無論出沒出事故,都算犯罪?
盡管自成都“孫偉銘案”、杭州“胡斌案”、南京“張明寶案”之后,人們對危險駕駛的憤怒情緒迅速高漲,但是對于這樣一條修正案,在很多人叫好的同時,仍然有不少人心存疑慮:會不會太不近人情?到底有沒有可行性?
“全天下男司機的老婆孩子都會舉雙手贊成”
醉駕是否納入刑事犯罪的范疇,司機們的意見分為壁壘鮮明的兩派,一派堅決支持,另一派則覺得這樣做不僅不現(xiàn)實,還有可能導(dǎo)致更加嚴重的后果。
呂樂(司機,1年駕齡):
我太支持這個規(guī)定了,喝了酒再上路開車這種行為,就是非常沒有責(zé)任感,就是對自己尤其是對他人的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脅,那個把人家正常等紅綠燈的一家三口給撞得兩死一傷的司機跟殺人犯有什么區(qū)別?甚至比殺人犯還要可怕。增加法律威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要讓司機好好掂量一下,讓他們知道你喝醉酒后只要你把車打著了、一踩油門就是犯罪。這其實對司機也是一種保護,我相信全天下男司機的老婆孩子、父母家人都會舉雙手贊成這個規(guī)定。
董躍(司機,13年駕齡):
我覺得這不就是“酷法出暴民”嗎?處罰得這么嚴厲,這不是逼著司機鋌而走險嗎?現(xiàn)在對醉酒駕車的處罰已經(jīng)挺嚴厲的了,可以處行政拘留了,從酒駕可以被拘留開始,查酒的警察被打、被拖,查酒的關(guān)卡被沖闖等現(xiàn)象就比之前多很多,如果以后再處以拘役,那就是犯罪了,這種情況是不是會更多?當(dāng)然,法律是不會也不應(yīng)該向違法行為屈服,但是寬嚴得適度。
付有志(公安大學(xué)教授):
我非常支持這個修改,刑法其中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防止犯罪的發(fā)生或者降低犯罪的頻率。用犯罪學(xué)的專業(yè)術(shù)語來講,醉酒駕車行為是犯罪前兆行為,它會對社會不特定的個人帶來影響并且往往會產(chǎn)生嚴重后果。如果你知道你實施了某種行為,比如醉酒、比如吃迷幻藥會造成自己降低甚至失去辨別、控制行為的能力,你還要有意去做,那么如果不對這種行為加以制約,其社會危害性就很大。對醉酒駕車行為的處罰宜重不宜輕。
“我不知道還有哪種行為是沒造成后果就定罪的?”
在支持者眼中,這種方式無疑能夠強有力地威懾潛在的酒駕司機;但在反對者看來,沒有造成惡劣后果就被“犯罪”了,似乎有違法治精神。
董躍:
如果醉酒駕車算危險行為,得受刑事處罰,那么,駕駛不合格車輛上路的、超速的、沒有駕照開車的是不是更危險?那是不是也應(yīng)該被刑事處罰?而且,醉酒開車只是一個行為,并沒有直接造成后果,好比我拿著一把刀在路上揮舞,不一定會砍人,我會被刑事處罰嗎?不會吧,刑法里幾百條規(guī)定呢,我不知道還有哪種行為是沒造成后果就定罪的。
孫斌(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wù)所主任):
我認為醉酒駕車的社會危害性確實比拿刀上街要嚴重多了,對這種行為處罰上比拿刀上街要嚴重應(yīng)該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值得商榷的是,對于醉酒駕車要不要進行刑事處罰,這一點確實有爭議。就我個人所知,還沒有哪個國家直接把這種行為定性為犯罪。醉酒駕車確實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有多大、是否達到了必須拿刑法來規(guī)范的程度,用行政處罰的力度難道真的不足以約束醉酒駕車行為?這個還是需要慎重考慮。
付有志:
刑法規(guī)范兩種行為,一種是帶來實際危害的行為,一種就是會帶來危害后果的危險行為,比如劫持飛機,不一定會帶來危害后果,但確實屬于危險行為,必須由刑法來規(guī)范;醉酒駕車也是這種會帶來危害后果的危險行為,也應(yīng)該是刑法規(guī)范的范疇。
“怎么給我定罪,就吹下那個小盒子?”
從2007年至2009年,共有10890名司機因醉酒駕車被拘留;而通過嚴查酒后駕車行為,北京因酒后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從2006年的375人下降到2009年的158人。嚴查酒駕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涉及到“犯罪”,一些司機心里犯起了嘀咕。
董躍:
再說執(zhí)法難度上吧,既然你說我是刑事犯罪,你就得進行刑事偵查吧,你得有嚴格、嚴謹?shù)淖C據(jù)吧,現(xiàn)在你就拿個小盒子讓我吹一下就給我定罪?每個人身上的酒精溶解酶都是不一樣的,確實有的人能喝一斤白酒還很清醒。反正我覺得立法機構(gòu)不能過分被輿論引導(dǎo),一拍腦門就制造些超前、激進的法條出來,這種情緒激動下的立法往往很可怕,比如那個著名的“撞死白撞”被輿論抨擊半天,結(jié)果立法就給改了,最后還不是得出了一個又一個條例來往回收。
孫斌:
單從立法上看,如果真要刑事處罰,那么如何界定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如何進行每個司機醉酒程度的界定都是很關(guān)鍵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上會遇到很大麻煩,其標(biāo)準(zhǔn)應(yīng)該制定到什么程度、如何對醉酒司機取證都是難題,交警能對每個接受酒精測試的司機都進行錄像并馬上打印測試結(jié)果嗎?如果做不到,客觀證據(jù)該如何獲得呢?只靠交警口述,在開庭審判、定罪量刑的時候,這種不過硬的證據(jù)是肯定會遭到挑戰(zhàn)的。
[較真] 拘役≠拘留
即便醉酒駕駛沒有納入刑法范疇,按照目前的法規(guī),醉酒駕車者也會被處以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nèi)的行政拘留;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薄熬幸邸焙椭暗木辛粲惺裁床煌?
據(jù)孫斌律師解釋,拘役本身就是刑罰一種,必須經(jīng)過人民法院判決、由公安機關(guān)就近執(zhí)行,是實刑,刑期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而拘留只是行政處罰,不是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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