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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今天已經被執(zhí)行死刑

2000年9月14日 16:22

  中新網北京9月14日消息: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成克杰執(zhí)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成克杰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委員會副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情婦李平收受巨額賄賂的事實,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時宣讀、出示、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成克杰本人亦曾供述,足以認定。

  成克杰因單獨或伙同情婦李平收受巨額賄賂,于今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成克杰的上訴,維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并按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認為,成克杰與李平共謀為各自離婚后結婚聚斂錢財,由李平出面與請托人聯系請托事項并收取賄賂款,由成克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在承接工程、解決資金、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成克杰主觀上具有與李平共同收受賄賂的故意,客觀上具有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李平共同收受賄賂的行為,已構成共同受賄。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賄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經手收受,這是兩人共同犯罪的分工,這些財物未經成克杰經手收受、保管,并不影響對成克杰受賄犯罪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成克杰作為高級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賄賂,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嚴重損害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聲譽,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雖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將受賄款退回,但本案的贓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繳的,成克杰的退贓表示,對本案贓款的追繳未起到任何實質性作用,且贓款的追繳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賄行為對國家所造成的巨大損失和由此產生的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本案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7日裁定核準成克杰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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