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消息,今天上午,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靈璧縣原公安局長王建華受賄案。法院依法判處王建華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116.5萬余元、美元1000元及贓物手機一部、手表一塊,上繳國庫。
王建華,男,1964年出生,河南省輝縣人,漢族,大學(xué)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原系靈璧縣公安局局長(職級為副縣長級)、安徽省宿州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靈璧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05年12月10日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經(jīng)查,自1997年中秋節(jié)起至2005年5月份,王在擔(dān)任靈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副局長、政委、局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在其辦公室、家中和警官俱樂部休息室等處,先后60次索取或非法收受方某某等62人人民幣計116.53萬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機、手表等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鑒于被告人王建華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贓款、贓物已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建華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