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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賓館住宿招來殺身禍 血案未破賓館被判先賠

2006年06月20日 14:06

  中新四川網6月20日電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未成年女孩在賓館住宿時被人殺死,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后,認定與其同宿該房的一男子有重大嫌疑,但至今該案未能偵破。在刑案未破的情況下,死者父親向另一被告賓館方提起民事訴訟。

  成都郫縣法院近日公開審理這起案件,判令被告對原告因女兒死亡產生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依法承擔補充責任。據悉,這種突破“先刑事后民事”原則的判例在省內極其罕見。

  2005年11月28日,17歲的羅靜(化名)在郫縣城區(qū)某賓館住宿,第二天服務員在清理217房時,發(fā)現羅被人殺死于該賓館。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后,認定與羅同宿該房的一男子有重大嫌疑,然而由于賓館方未登記與羅靜同房居住人的身份證,使嫌疑人身份成謎,該案至今未能偵破。

  原告羅父稱,羅靜死時未滿18歲,系未成年人,被告卻為其開房住宿。同時,由于被告未登記與羅靜同房居住人的身份證,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在羅靜被殺一事中存在明顯過錯,因此,依據相關法規(guī),他訴請被告予以賠償。

  被告郫縣某賓館則辯稱,原告之女羅靜系他殺身亡,賓館在羅被殺一事中無任何過錯,依據侵權賠償歸責原則,賓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方同時認為,羅被殺系刑事案件,原告應在刑事案件審理中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犯罪者賠償。而且該案至今未偵破,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原告現起訴無法律依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被駁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郫縣某賓館在羅靜隨另一男子到賓館住宿時,未對住宿人員逐一進行登記,對住宿人員身份、年齡等情況也未進行必要詢問,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一定疏漏;對羅靜在被告處被他殺一事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現刑事案件尚未偵破,加害人未能確定,原告起訴被告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郫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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