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2日電 2005年,中國共發(fā)生12起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礦山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檢察院均派員介入調查工作,協調指導查辦事故涉及的職務犯罪案件。迄今,已經對46名涉嫌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21日接受法制日報采訪,就《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中涉及的一些問題回答了提問。
法制日報報道稱,3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jiān)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聯合發(fā)布了《暫行規(guī)定》,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或授權的職能部門在成立調查組時,應當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參加,配合事故調查組及時展開調查工作,注意發(fā)現所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對于涉嫌犯罪的及時啟動司法程序!
據悉,前幾年重慶綦江彩虹橋垮塌案、廣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案、河南洛陽東都歌舞廳特大火災案、北京密云迎春燈會踩塌事故案、四川沱江污染事故案、山西繁峙特大金礦事故隱瞞不報案等發(fā)生后,政府職能部門都及時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有關省級檢察院通報了情況,檢察機關及時派員參加事故調查,查辦事故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行為,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實踐證明,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工作機制有利于及時發(fā)現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強化了調查處理和遏制重大事故發(fā)生的合力。
該負責人介紹說,《暫行規(guī)定》出臺前,就全國而言,對政府機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成立的重大責任事故調查組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同步介入事故調查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政府職能部門與檢察機關的案件線索移送和協查配合機制不夠具體完善!皟煞ā毙抻唽嵤┖,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劃歸公安機關受理偵查,檢察機關派員介入事故調查尚缺科學規(guī)范的制度規(guī)定,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查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背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些沒有及時向檢察機關移送職務犯罪線索。另外,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周期又比較長,有些案件待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后,事故現場和證據往往已發(fā)生變化,檢察機關再行啟動查辦事故背后涉嫌的職務犯罪就會困難很大。
接受采訪的這位負責人表示,《暫行規(guī)定》是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查辦其背后所涉及職務犯罪的重要依據,它帶來的好處是:解決了事故發(fā)生后人民檢察院派員同步介入事故調查的依據問題;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方式;有利于檢察機關及時發(fā)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涉及的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推進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機制的進一步銜接;有利于檢察機關結合事故頻發(fā)的原因,開展打防并舉,進行深層次綜合治理。(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