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5日電 新京報消息,江西省有關方面日前出臺《江西省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全省將逐步建立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制。
據了解,需接受任中審計的領導干部,涵蓋了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黨政主要負責人;省、市、縣、區(qū)黨委各部門,政府各組成部門、工作部門、特設機構,以及有關人民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市、縣、區(qū)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領導干部一般任職兩到三年必須進行審計,特殊情況可不受任職時間限制。
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將按照干部監(jiān)督管理權限組織實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干部進行任中審計,由其省級主管部門于年底前向省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建議,省審計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審計項目,列入下一年度審計計劃并組織實施;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任中審計,由企業(yè)領導人員主管部門提出審計建議名單,與審計機關協商,委托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今后,在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目標考核等工作中,或者在做出組織處理、行政處分等決定時,任中審計結果將作為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