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1日電 據新聞晚報報道,為了騙取銀行貸款,上海市居民杜某瞞著父母竟然“買”下了自己和父母共有的房屋,騙取了銀行貸款20萬。房產經紀公司還作為保證人,為杜某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日前,法院終審結束,判定銀行與房產經濟公司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
杜某家住許昌路,所住房屋屬于杜某和父母所有,但是去年4月,杜某向浦東某銀行提供了上述房屋權利人為“楊娟慧”的產權證復印件,同時還提供了杜某與父母共同向“楊娟慧”購買該房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復印件,并以本人及父母名義與銀行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約定,杜某向銀行抵押借款20萬元,借款期為15年,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為保證人。合同還約定,借款人或抵押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或借款人購房行為被認定虛假的,即為借款人或抵押人違約。銀行按約向杜某發(fā)放貸款20萬元,杜某則按月償還貸款。去年5月,該銀行收到杜某父母的電話查詢后,方知杜某提供的房屋原權利人“楊娟慧”的產權證等均為虛假,之后銀行又收到杜某父母提前償還的10萬元貸款,并于去年9月以杜某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貸款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杜某在未得到父母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借款合同上簽署其父母名字的行為有違事實,杜某與“楊娟慧”的購房行為屬虛構。因此判決解決銀行與杜某、房產經紀公司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杜某應返還銀行借款9萬余元及利息;房產經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該房產公司認為既然抵押借款合同就應無效,那么自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遂上訴至一中院,法院認為,杜某擅自用父母名字簽合同,實屬以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故該抵押借款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亦屬無效,無效的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杜某應將剩余借款返還銀行并賠償利息損失。
銀行作為債權人,未盡謹慎審查貸款資料的義務,應自行承擔抵押擔保無效后回收貸款本息的風險。房產公司違背真實之承諾,對銀行損失負有不可推卸責任,因此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稱部分房地產中介商在個人偽造資料惡意獲取銀行房貸的過程中“推波助瀾”,往往存在幫助辦理虛假手續(xù)等違規(guī)情形。而有些銀行為了吸引房貸客戶,默認房地產中介商簡化按揭申請的審查流程,甚至完全交由房地產中介商審核把關,這無疑給騙貸行為的發(fā)生增加了可乘之機。(王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