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移民法條修改后,規(guī)定在美國非法居留180天以上者,出境后將面臨三年或十年不得入境美國的限制,也不能夠在美國提出調(diào)整身份。大家所熟知的是245i條款對于有資格調(diào)整身份同時又有非法居留記錄的人士,提供一個在美調(diào)整身份的機會,而不必面臨三年或十年無法返美的的命運, 相關(guān)消息可以在網(wǎng)www.lianglaw.com/245i.htm 查詢。
不受245i條款保護,卻因為過去曾經(jīng)非法打工或送I-485前沒有保持合法身份者,在特定的情況下也能夠提出I-485 的申請。本文所要介紹的是比較少人知道的245(k)。以下是245(k)必須具備的條件,及如何使用這條法律來保護申請人:
1、在提出綠卡申請的時候,申請者必須是合法進入美國;
2、申請人在合法進入美國以后,有下列行為累計不超過180天:(A)沒有連續(xù)維持合法身份;(B)非法打工;(C)或者其他違反身份的其他行為。
現(xiàn)根據(jù)上述245(k)的要求,就上面兩點要求來討論一下。
申請人必須是合法入境。這就是說如果申請人必須是持有效合法的身份進入美國。如果是偷渡或者以其他非法途徑或者持非法身份入境的話,申請人是不符合245(k)的要求。而且,提出申請的時候申請者必須人在美國。
非法身份累計的時間:
非法身份的時間是累加的總數(shù)。
非法身份時間的計算是以最后一次合法入境后開始計算,總共不能超過180天。
案例分析:如果申請人在2004年1月1日以H1B入境,但是在2004年3月1日被解雇了以至H1B身份失效后,申請人仍然留在美國為其他雇主工作到5月1日提出綠卡申請。申請者雖然有兩個月非法打工的記錄,但是并不超過180天,因此還是受到245(k)的保護。但是,如果申請人在2004年5月1日離開美國,并在5月10日以H1B合法入境后,于5月30日被解雇失掉身份,但是在9月30日提出綠卡申請,申請還是受到245(k)的保護。這是因為申請人的最后一次入境是從5月10日,非法逗留總共120天(從5月30日到9月30日),并不累加之前非法逗留的60天(3月1日到5月1日)。
非法身份時間的延續(xù):申請人在9月30日提出綠卡申請后,就可以合法留在美國等待身份的調(diào)整。但是申請人非法逗留的時間并不因綠卡的申請而停掉,并受212(a)(9)(B)的限制。
如果申請人在10月30日離開美國,還是可以在11月5日以回美證返回美國,因為非法逗留的時間是150天。但是如果申請人在12月15日離開美國,即使持有回美證,也無法進入美國。這是因為申請人的非法逗留時間超過180天(從5月30日到12月15日)。根據(jù)212(a)(9)(B),申請人在三年之內(nèi)都不可以進入美國。
我們在此提醒大家的是上述所提的案例均為個案,有意利用245k來在美國繼續(xù)I-485的申請者,在提出申請或有意利用I-131出境時,最好先咨詢你的律師,以免影響在美國的身份。
(來源:美國《僑報》 梁勇律師事務(wù)所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