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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士就修改婚姻法焦點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2001年5月12日 10:37 中新網(wǎng)北京5月11日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民法室主任王勝明,今天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婚姻法的決定接受此間媒體的集體采訪。 人民群眾的意愿與立法機關關注的問題基本一致 有記者問:這次婚姻法修改的一特色是在草案三審前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據(jù)了解,此次征求意見共收到群眾來信3000多封,請問對來信意見的采用率有多高?采用的標準是什么? 胡康生:截至到3月28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共收到各界群眾來信來函3829件,后來又陸續(xù)收到一些,大約共有4000多件,通過報紙、期刊和網(wǎng)絡等媒體也收到數(shù)以千計的意見。這是近幾年來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立法人數(shù)最多的一次,也是提出意見最廣泛的一次。程序上的民主更充分地反映群眾的意愿和利益。 人民群眾對原來的婚姻法的絕大多數(shù)條款都提出了意見,集中于如何堅持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如何解決自80年來出現(xiàn)的婚姻制度方面的新問題,如包二奶、家庭暴力,以及以前婚姻法中沒有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離婚以后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在財產(chǎn)分割時如何保護婦女、兒童等弱者等問題,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改正草案時關注的問題基本一致。因而,對廣大人民群眾提出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時采用率比較高。 也有些群眾在來信中提出,婚姻法修改的面應更寬一點,如對未成年人監(jiān)護問題,對子女教育不負責人是否應受到懲處,對涉外婚姻中出現(xiàn)的問題如何處理,對人工技術生育的的法律問題等。全國婦聯(lián)提出,對保護離婚后婦女權益的規(guī)定應更加細化,便于操作,如農(nóng)村婦女離婚后的土地承包權。對這些問題我們都予以了認真考慮。 我們認為,對這些問題,一般通過兩個渠道來解決,有的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成熟后在法律上作出規(guī)定,有的屬于應用法律問題,可通過司法解釋或通過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來解決。 突出特點: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有記者問:這次婚姻法修改有一個爭議比較多的問題,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哪些方面需要通過道德調整,哪些方面需要通過法律來規(guī)范,如通奸問題,沒有在這次修改中加以規(guī)定? 胡康生:這次修改婚姻法有四個特點:一是群眾性、廣泛性,更好地體現(xiàn)了群眾利益;二是堅持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20多年來,我國的婚姻狀況總體是和諧良好,健康向上。實踐證明,我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是正確的,符合我國國情的。三是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針對這些年來出現(xiàn)的新問題,對原婚姻法比較原則的規(guī)定,此次作了修改和補充。四是與其他法律修改相比較為明顯的特點是堅持了法治和德治相結合。 婚姻家庭關系比較復雜,"你問我愛你有多深,月亮代表我的心";"問君能有幾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東流"……這些都無法通過法律來明確規(guī)范。因此,對婚姻家庭中出現(xiàn)的問題,不僅要通過法律來規(guī)范,也要通過道德來調整,兩者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缺一不可的。在婚姻家庭領域凡是涉及到保障人身權、財產(chǎn)權和涉及社會秩序的問題,應該依靠法治的權威性、強制性來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涉及到思想品行、生活習俗方面的問題,應該依靠德治,通過講道理來規(guī)勸。 在修改中,增加了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在征求意見中,有些專家建議不寫,說這純屬道德問題,什么程度屬于違法,不好掌握,法律如何制裁,也不好把握。有的認為,在婚姻家庭關系中,道德規(guī)范非常重要,所以增加了這一條。通過道德來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是為了幫助人們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和家庭觀,繼承優(yōu)良傳統(tǒng)和宏揚時代精神相結合,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和承擔社會現(xiàn)任相統(tǒng)一,使社會主義家庭美德蔚然成風。 在修改中大家對"包二奶"現(xiàn)象比較關注。"包二奶"的形成原因是比較復雜的,它嚴重地破壞了一夫一妻制,敗壞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破壞了婚姻家庭。如何遏制包二奶現(xiàn)象,此次修改時考慮到一是凡是構成重婚的,按重婚罪處理,F(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是,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司法解釋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屬于重婚。草案規(guī)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有的委員認為對保障我國的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是非常好的,也有的認為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涵意太廣泛,提出要把這些行為列舉清楚,便于操作。有的建議,將通奸、姘居、嫖娼,乃至婚外情等,都應納入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大家在討論中認為,這種社會現(xiàn)象很復雜,一定要把握好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經(jīng)過反復的審議,在規(guī)定禁止重婚的基礎上,規(guī)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于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應當通過黨紀政紀和道德教育以及輿論來解決這一問題。 保護離婚中無過錯者的權益 有記者問: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此次修改對于離婚提出過錯原則,那么如何在實施婚姻法中實現(xiàn)離婚自由?在離婚中,最大的是財產(chǎn)分割問題。這一問題在此次修改中作了哪些規(guī)定?對未辦理登記就結婚情況如何規(guī)定? 胡康生: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和不結婚自由。我國關于離婚的程序和國外不太一樣。離婚自由包括雙方自愿協(xié)議離婚,這不存在有無過錯的問題。雙方只要自愿離婚,就可以通過我國的婚姻登記機關,只要在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和財產(chǎn)分割上沒有糾紛,就可以協(xié)議離婚。 對于訴訟離婚,此次修改時,根據(jù)20多年的司法實踐,規(guī)定在五種情況下法院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而因感情不合分居兩年而離婚的,不能說哪一方有過錯。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屬于一方有過錯,在征求意見中,有人提出,有過錯的一方不能主動提出離婚,有人在外面包了二奶,還以此為條件提出離婚,情理上講不過去。所以,有的提出,一方有過錯,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才準予離婚,過錯方不準提出。這個意見有一定道理,但情況比較復雜。國外確有類似的規(guī)定,但有限制,如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在一定期間內不提出離婚的,從法律上認為,你是原諒了配偶的錯誤,就不能再按這個理由提出離婚請求了。 婚姻法修改后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判決時,會根據(jù)過錯一方的具體情況來保護受害者的權利。我們對離婚條件的規(guī)定并不是完全實行有過錯原則,如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不屬于這種情況。 關于財產(chǎn)分割問題,這次修改時對共同財產(chǎn)制、個人財產(chǎn)制和約定財產(chǎn)制比原來的婚姻法有很大進步,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原來有司法解釋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jīng)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chǎn)資料經(jīng)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jīng)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實踐中,這條規(guī)定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效果不錯。這次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時,我們將這一條規(guī)定列入了草案,但不少人提出,現(xiàn)在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chǎn)越來越多,同過去相比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如在法律上明確上述規(guī)定,有些人可能會利用這一條做文章,并且這樣規(guī)定還需從物權制度研究是否合適,現(xiàn)在的修改是: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方面給予幫助。 在我國,結婚的條件包括兩方面內容:第一是實質條件,就是要雙方自愿、到法定婚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第二是形式條件,就是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到結婚證后,夫妻法律關系才正式成立。專家最早的建議稿里把未辦理登記就結婚的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從法理上講有一定道理。但是從我國實際情況考慮,不少是由于法律觀念淡薄、婚姻登記工作不便利、登記收費等原因造成的,在個別偏遠的地區(qū)未登記就結婚的竟高達30%。如果法律簡單地把未辦理登記就結婚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對保護農(nóng)村婦女的權益不利。 新修改的婚姻法,根據(jù)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對未到法定婚齡,或是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屬于無效婚姻;對一些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只是缺少程序的,這次修改中補充規(guī)定,未辦理登記的要去登記。這樣使他們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更好地保護合法婚姻的權益。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離婚是長是短 有記者問:這次婚姻法的修改重點是在于調整家庭成員之間的人身、財產(chǎn)的權利義務關系,很長時間以來有人就認為這個法律的名稱應該改為婚姻家庭法。如果就是婚姻法的話,給人感覺就是重婚姻輕家庭。有的專家認為,離婚的難度越大越可能會增加婚外情和包二奶的現(xiàn)象,在世界上一些國家和我國香港地區(qū)分居一年就可以離婚了,而我們規(guī)定是分居兩年才離婚,這樣規(guī)定的理由和原因是什么? 胡康生答:關于法律名稱的不同意見一直到最后審議的時候還有。根據(jù)各方面的意見和常委會委員審議的意見考慮,建議把原來的婚姻法的名稱改為婚姻家庭法也是有一定的道理。有的講很簡單的道理,婚姻法第一條就規(guī)定,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另外有家庭關系的內容,這是有道理的。 但也有一部分委員和社會上的意見認為,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叫婚姻法,婚姻法內容不光是婚姻關系,它很自然地規(guī)范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關系,所以老百姓幾十年來一直叫婚姻法,大家都習慣,這是一個原因。還有一個理由,法律委員會在審議時,曾有把這個法的名稱改成婚姻家庭法的意見,有的同志提出有一個問題要考慮,婚姻法是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的,現(xiàn)在根據(jù)憲法和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在不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前提下進行修改,這是可以的,F(xiàn)在從修改內容來說,都是跟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一致,而且更加完善,更加發(fā)展。就是這個法的名稱,全國人大常委會能不能把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定下來的名字改掉? 法律委員會十分慎重,不改這個名稱不會帶來什么問題,并且還有部分意見建議不要修改,仍然叫婚姻法,也沒有什么問題,大家都習慣了,不會因為叫婚姻法而想到里面沒有家庭關系,所以還是維持了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定下來的名字,還是保留了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名稱。 這次修改離婚的條件,法院審理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訴訟里面,有的建議把感情確已破裂改為婚姻關系或者夫妻關系破裂。社會上對離婚的條件非常地關注,到底對今后有些人要求離婚,是更放寬了還是收緊了?有消息說,離婚難了,有些地方甚至出現(xiàn)離婚突然增多,甚至說法院門口排隊離婚了,就是怕離婚困難了。 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過程來看,從全國各地征求意見的過程來看,主要的意見還是希望既要實行婚姻自由,也要在婚姻自由的基礎上盡量穩(wěn)定家庭關系。所以在離婚的條件上,這次修改只是增加了一些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具體情況,但是離婚的實質條件跟80年的婚姻法的精神、原則、條件是一以貫之的,沒有變化。還是要實行婚姻自由,讓一些當事人告別死亡婚姻,但是也要考慮怎樣更好地穩(wěn)定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避免草率離婚,給當事人雙方及其子女帶來不幸。當然,法院在審理的時候要把握好這個尺度。 對于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在人民來信中,在委員審議中確實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兩年長了,兩個人已經(jīng)感情不和了,還要他熬兩年干什么?有的建議改為一年,建議改為六個月的也有。有的認為兩年短了,還是盡量維持夫妻百年好合,能不離婚就盡量不要離婚,盡量還是不要短,再適當長一點,建議改為三年的也有。國外對這一條也不是完全一樣的,也有比我們長的,也有比我們現(xiàn)在規(guī)定兩年短的。這次修改主要是考慮司法實踐的經(jīng)驗,規(guī)定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作為準予離婚的一個具體情形。 王勝明說:在這次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感情不和分居它寫的是三年,現(xiàn)在從三年降到了兩年。(傅旭、胡健) 相關報道:專家稱,《婚姻法》修改注重“兒童優(yōu)先” 相關報道:專家解讀婚姻法:走出“法律萬能論”誤區(qū) 相關報道:剛剛通過的“新婚姻法”作了那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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