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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質疑“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合法性

2001年4月30日 09:45

  中新網北京4月30日消息:據(jù)中國青年報報道,“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規(guī)定合法嗎?隨著教育部取消報名參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婚姻狀況的限制和《婚姻法》修正案的通過,這一問題受到了專家和學者的關注。

  1990年國家教委發(fā)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有這樣的表述: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xù)的學生,作退學處理;并且被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很多大學的布告欄里,都貼出過因為擅自結婚而被退學的“處分文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韓大元教授表示,這個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部門規(guī)章,應該做重大調整。他介紹,“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規(guī)定,在很多高校里,只針對本科生,對研究生,已經有很多變通的途徑,比如在有些大學,只要申請結婚的雙方年齡之和達到50歲,學校有關部門也給開“結婚介紹信”。

  他認為,遵從法治精神和立法的原則,應盡快調整“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規(guī)定。韓大元教授介紹,“婚姻自由”這種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不能通過規(guī)章來限制。

  在憲法的精神下,全國人大無論1980年頒布的,還是最近剛剛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都有這樣的內容: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結婚自由的原則問題上,《婚姻法》并未規(guī)定例外情況。因此,只要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又符合其他法定結婚條件,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也不能擅自提高結婚年齡標準。

  韓教授說,關于婚姻年齡的法律規(guī)定,只有在民族自治地區(qū)才有權依法變通,只有法定權利機關才有權依法調整。一些單位和部門的“土政策”不管出于怎樣的好意,都是禁止公民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自由。

  “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這是“立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在關涉結婚的特定問題上,作為規(guī)章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與作為法律的《婚姻法》之間的關系,只能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系。下位的規(guī)范不能突破上位的規(guī)定,否則將會破壞國家法制的尊嚴和法律體系的統(tǒng)一。(王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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