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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法院一審判李敖狀告劉泰英誹謗案敗訴

2001年3月16日 17:25

  中新網(wǎng)香港3月16日消息:李敖訴劉泰英誹謗案,臺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劉泰英無罪。

  由于某媒體在1999年9月5日刊出劉泰英大談“同學(xué)李敖”的談話,其中,曾說“對于四十幾年前在臺中一中就相當(dāng)有名的李敖同學(xué),劉泰英的評語很特別。劉泰英說,李敖年輕時就很會花錢,而且常常亂追女孩子,只是李敖這一生,最喜歡的是女人,最瞧不起的也是女人”。

  李敖因此遞狀狀告“中華開發(fā)工業(yè)銀行”董事長劉泰英涉嫌誹謗。被告劉泰英則在去年的元月間首度出庭應(yīng)訊,并強(qiáng)調(diào)李敖是他的學(xué)長,也是他最尊敬國文老師的公子,他根本沒有意思去誹謗李敖。

  李敖除要求劉泰英公開道歉外,并指定劉泰英必須支付新臺幣三千三百萬元給晚晴協(xi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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